15.
5连接件应有有效防腐措施,其结构应能防止导线松动、扭转,且有效持久地保持接触压力。
电气连接的接触压力不应由于工作中绝缘材料尺寸因温度或湿度的变化等原因而受到影响。
在连接中被连接部分含轻金属材料时,则必须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例如应用钢质过渡件)。
16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16.
1 制造厂按
23.2提供的文件中应指明引入电缆或导管的位置和最大允许数量。
16.
2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装配到电气设备上时,它们的结构和固定不应损害电气设备的防爆特性。当选用引入装置时,应适合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全部电缆尺寸范围。
16.
3 电缆和电管引入装置可以作为设备整体的一部分,即构成设备外壳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装置应与设备一起进行检验。
注:分离形式、但与设备安装在一起的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一般分开试验和发证,但若制造厂要求可与设备一起试验和发证。
16.
4 电缆引入装置,无论是与设备构成整体还是分开都应符合附录
D的规定。
16.
5 Ⅰ类电缆引入装置应有夹紧设置,防止电缆的转动传递到连接件。
16.
6 导管的引入可以通过螺纹旋到螺纹孔中或紧固在光孔中。螺纹孔和光孔可设在:
a) 外壳壁上;
b) 外壳连接板上;
c) 合适的填料盒中,它属于外壳的一部分或连接在外壳壁上。
16.
7 电气设备外壳上不装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的通孔用的封堵件,应能与设备外壳一起符合
1.2相应防爆型式的规定,封堵
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16.
8 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如果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部位的温度高于
70℃,
或在芯线分支部位高于
80℃,则在电气设备的外部应设一个指示牌,以便用户选择电缆及布在导管中的导线。
1— 引入点;2—导线分支点;3—密封圈;4—填料
图3 引入点和分支点图示
17 旋转电机的补充规定
电机轴伸端驱动的外风扇应有风扇罩保护,风扇罩不视为该电气设备的外壳。风扇及风扇罩应符合以下要求。
17. 1 外风扇的通风孔
旋转电机的外风扇通风孔的防护等级按GB-T4942.1规定,
——进风端最低应为IP20;
——排风端最低应为IP10。
立式旋转电机必须防止垂直落下的异物进入通风孔。Ⅰ类旋转电机,当通风孔的结构和布置使大于12.5mm的异物不能垂直坠落或振动进入到电机的转动部件上时,采用防护等级IP10即满足要求。
17.2 通风系统的结构和安装
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的抗冲击能力应符合23.4.3.1和23.4.3.3的规定。
17.3 通风系统中的间隙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100,且不小于1mm,不必超过5mm。当有关零件经过机械加工时,此距离允许缩小到1mm。
17.4 外风扇及风扇罩材料
17.4.1 旋转电机用的外风扇,按第23.4.7.8规定的方法测得的电阻,不得超过1GΩ,但风扇旋转线速度小于50m/s的Ⅱ类电机除外。
17.4.2 制造厂给出的塑料使用温度高于风扇额定运行最高温度20K(在额定范围内),则认为该塑料的热稳定性是合格的。
17.4.3 旋转电机用含轻金属制造的外风扇,应符合8.1或8.3的规定。
18 开关的补充规定
18. 1 触头式开关不允许浸在可燃性绝缘油中。
18. 2 隔离开关(不允许在额定负载时操作)应与负荷断路装置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
对于Ⅱ类设备可在隔离开关执行机构旁加“严禁带负荷操作”的警告牌。
18.3 开关柜设有隔离开关时,隔离开关操作位置必须分明,设置上应能清楚地显示出隔离开关的接触位置或可靠地显示出断开位置(详见IEC60947-1),这个隔离开关和开关柜的盖板或门之间的每个联锁都应保证只有当隔离开关的触头完全切断时,盖板和门才有可能打开。
18.4 Ⅰ类开关柜的隔离开关操纵机构在其断开位置时,应借助一个扣锁锁住。
18.5 如果Ⅰ类开关柜具有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的继电器保护,则继电器动作后应锁定。如果开关柜具有能从壳外进行就地复位装置时,则复位装置的盖应采用9.2的特殊紧固件。
18.6 外壳内带遥控电路的电路接点若受非手动操作(例如电的、机械的、磁的、光电的、气动的、液压的、声学的、热的作用)而使电路接通或断开时,那么外壳的门和盖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与隔离开关联锁,除非内部的非保护电路已断开;
b) 或者设置“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在上述a)的情况下,如果在隔离开关断开后仍有一些内部元件带电时,为了减少维护人员的危险,带电元件应采用以下保护方式之一:
1)1.2规定的防爆型式;
2)下列防护措施: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GB3836。3增安型“e”的规定;并且
——内部有一附加壳体把带电件保护在内,该壳体防护等级至少为GB4208的IP20,且工具不能通过开口直接接触带电件;
——内部增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19 熔断器的补充规定
有熔断器的外壳应设联锁装置,仅在电源断电时才能安装或更换内部元件,并且在外壳可靠关合后熔断器方能带电。或者增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20 插接装置的补充规定
20.1 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用机械、电气或其他方法联锁,在带电条件下,插接装置不能断开,当断开时插头不得带电。
b) 用9.2特殊紧固件连接在一起,并增设“严禁带电断开”的警告牌。在与电池连接的情况下,如断开前不能断电,则警告标志应为“只允许在非危险场所断开”。
20.2 额定电流在10A以内,交流额定电压在250V或直流电压在60V以内时,插接装置如果符合以下全部要求,则不必符合20.1的规定:
——插座接在电源侧;
——插头与插座分离前有灭弧延迟时间;
——在灭弧期间插头插座应符合GB3836.2隔爆型“d”的规定;
——分开后的带电件应符合1.2所规定的任一防爆型式。
20.3 严禁未插入插座的插头元件带电。
21 灯具的补充规定
21.1 灯具中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该透明保护罩可由网孔小于50mm×50mm的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超过50mm×50mm则认为该灯具无保护。
透明罩和保护网应经受23.4.3.1规定的试验。
灯具的安装不应仅靠一个螺钉。用吊环安装时,吊环可作为灯具的一部分铸造或焊接在外壳上。如果吊环用螺纹旋在外壳上时,应另有防止扭转松动的措施。
21.2 除了GB3836.4规定的本质安全型灯具外,灯具可打开的盖子:
a) 应带有自动联锁装置,使得盖子开启时,灯座的所有电极自动切断电源;
b) 或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在上述a)的情况下,如果在断路器断开后,除灯座之外的某些部件仍带电时,为了减少维护人员的危险,带电部件应采用下列防护方式之一:
c) 1.2规定的防爆型式;
d) 下列防护措施:
——断路器的设置应使它不能由手动误操作给非保护件通电;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GB3836。3增安型“e”的规定;
——内部有附加壳体把带电件保护在内,该壳体防护等级至少为GB4208的IP30,且工具不能经过开口直接接触带电件。
附加壳体上增加“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21.3 不允许用游离金属钠灯(符合IEC60192低压钠灯)。可以使用高压钠灯(例如符合IEC60662)。
22 手提灯和帽灯的补充规定
22.1 Ⅰ类帽灯
Ⅰ类帽灯应符合GB7957矿用安全帽灯的规定。
22.2 Ⅱ类帽灯和手提灯
22.2.1 在灯具处于各种位置状态,均应防止电解液流出。
注:手提灯和帽灯可能接触电解液的材料应具有耐化学腐蚀性能。
22.2.2 如果光源和电源是分别设在不同的外壳中用电缆连接时,则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电缆应按附录D中D3.1或D3.2进行试验。
23 型式检查和试验
23.1 总则
型式检查和试验的目的在于确认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的规定。
23.2 资料审查
检验单位应审查制造厂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能够确切和完整地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
检验单位还应审查电气设备在图纸上是否遵循了本标准的规定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
23.3 样机和样品与资料一致性
检验单位应确认制造厂提交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与制造厂提供的上述审查合格的资料 是否相符。
23.4 型式试验
23.4.1 总则
样机或样品应由检验单位依据本标准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型式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但是,检验单位
——可以取消认为不必要的试验项目,检验单位应记录全部的试验结果和取消项目的取消理由;
——不应对Ex元件已试验过的项目进行重复试验。
试验可以在检验单位的试验室进行,也可以在检验单位监督下的其他地点进行。
为了使电气设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检验单位可以按实际情况要求制造厂对电气设备进行修改。
23.4.2 各项试验都应在检验单位认为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
23.4.3 机械试验
23.4.3.1 冲击试验
本试验是使电气设备承受质量为1kg的冲击锤自高度h垂直下落时的作用。高度h由冲击能量E导出。冲击能量E在表4中分别列出(h=E/10;h,m;E,J)。冲击锤应装有一个直径为25mm的半球形淬火钢制冲击头。
表4 冲击试验能量

每次试验前应检查冲击头表面是否良好。
试验通常是在一个完全装配好的并可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但是如果这样试验对透明零件是不可能时,则应将透明件装在它本身的或类似的支架上进行试验。制造厂和检验单位协商同意,允许在空外壳上进行试验。
玻璃透明件应在三个样品上进行试验,每个样品只试验一次,其他零件应在二个样品上进行试验,每个样品在两个不同位置各进行一次试验。
采用机械危险程度等级低的冲能进行试验的电气设备,(应按27.2中9)用符号X标明。
冲击点应是检验单位认为最薄弱的部位,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一个合适的钢制基座上,当被试表面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垂直于这个平面,当被试表面不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应垂直于冲击点所接触的切平面。基座的质量最少应有20kg,采用刚性固定或埋在地中(如浇注混凝土)。相应的试验装置示例见附录G。
通常试验环境温度为(20±5)℃,当材料性能数据说明其在低温下抗冲击性能降低时,试验应在规定温度范围的最低温度下进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或外壳部件为塑料材料时,包括旋转电机的塑料风罩和挡风板,根据23.4.7.1规定试验应在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下进行。
23.4.3.2 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除了进行23.4.3.1的冲击试验外,还应在使用状态下从1m高跌落到水平的混凝土的平坦表面上四次,样品的跌落位置由检验单位确定。
非塑料外壳设备试验应在(20±5)℃温度下进行,当材料性能数据说明其在低温下抗冲击性能降低时,试验应在规定温度范围的最低温度下进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部件为塑料时,试验应按23.4.7.1规定的下限环境温度进行。
23.4.3.3 试验要求
冲击试验和跌落试验不应引起影响到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的任何损坏。
表面损伤、表面涂漆损坏、电气设备散热片和其他类似部分的破裂和小的凹陷都可以不考虑。
外风扇的保护罩和通风孔的挡板经受试验后,应不产生位移或变形,以免引起与运动部分磨擦。
23.4.4 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
试验程度和验收标准按照GB4208的规定进行,但旋转电机应按照GB-T4942.1的规定。
当制造厂验收规范(如有关的产品标准)比GB4208或GB-T4942.1更严格时,当其不影响防爆性能时亦可使用。
符合GB4208标准的设备应按标准12.4的第一种类型外壳进行试验。
按照GB4208被试验设备不允许带电。
按照GB4208第11.3b)进行绝缘性能试验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为(2UN 1000)×(100±10)%V,施压时间为10~12s,这里UN为设备的最大额定电压。
如果某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标准对防护试验有了验收规定时,则应该用此标准规定代替GB4208或GB-T4942.1。
GB-T4942.1的验收规定用于旋转电机时,除符合防爆标准外,还应符合其正常运行条件的要求。
23.4.5 绝缘套管扭转试验
连接件的绝缘套管在连接或拆卸时导体会受到扭矩作用,因此绝缘套管应经受扭转试验,在安装中导电杆承受表5的力矩作用时,导电杆和绝缘套管都不允许转动。
表5 绝缘套管试验力矩
23.4.6 温度试验
23.4.6.1 温度测定
温度试验除了测定其最高表面温度之外,其余都是在额定状态下进行。最高表面温度测定应在额定电压的90%~110%间最不利条件下进行。
测得的最高表面温度: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不应超过本标准5.1.1的规定值;
——对于Ⅱ类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电气设备,不应超过电气设备标志标明的温度;
——对于Ⅱ类不是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电气设备,在T6、T5、T4和T3温度组别时应比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的温度低5K,在T2和T1时比标志温度或温度组别的温度低10K。
测定结果应按额定状态下最高环境温度进行修正。
表面温度、电缆或导线的进线口的温度和本标准及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提到的其他部件的温度,它们的测定应在电气设备处在正常工作位置和周围空气处于静止的情况下进行。
电气设备可能有多种使用位置时,应在每种使用位置上测定温度,并取其最高温度。如果测定的温度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位置,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并且电气设备应用标记“X”或用小标牌标明。
测量元件(温度计、热电偶等)和连接用的导线的选择和布置,应使它们对电气设备的发热特性不产生明显的影响。温度试验在温度变化不超过2K/h时,则认为已达到稳定温度。
检验单位还应测定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热点的温度(见7.2)。
23.4.6.2 热剧变试验
灯具的玻璃透明件和电气设备观察窗玻璃应经受热剧变试验,试验时使它们处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温度为10℃±5℃、直径为1mm的喷射水对其喷射而不破裂。
23.4.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试验
23.4.7.1 试验环境温度
当根据本标准或1.2条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验时,试验应分别在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应为:
——对于上限温度,应比最高工作温度高10K,最多高15K。
——对于下限温度,应比最低工作温度低5K,最多低10K。
23.4.7.2 塑料外壳的塑料部件的试验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油脂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矿用液压液作用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对于明显不影响防爆性能的试验可以不对每个样品都做,试验样品可以减少。
对于Ⅱ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23.4.7.3 耐热试验
当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不高于75℃时,则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应在相对湿度为(90±5)%,温度比最高工作温度高(20±5)K,但最低为80℃的环境中,连续保持四周。如果最高工作温度高于75℃,外壳或外壳部件应在温度为(95±2)℃、相对湿度为(90±5)%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接着在高于最高工作温度(20±2)K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
23.4.7.4 耐寒试验
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在按照23.4.7.1规定的最低试验环境温度下连续保持24h。
23.4.7.5 光老化试验
23.4.7.5.1 光老化试验仅适用于无防光照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对于Ⅰ类电气设备仅适用于灯具。
试验按照ISO179的规定进行,对6只标准尺寸为50mm×6mm×4mm的试棒进行试验,该试棒的成型条件应与实际外壳生产条件相同,条件将在电气设备试验报告中给出。
该试验应按照ISO4892进行。试品置于一个试验箱中,箱中装有氙灯和模拟太阳光滤光系统,样品的黑体温度为(55±3)℃条件下试验1000h。
其判定标准按ISO179对其进行冲击弯曲强度测试,光照后的样品向光照面冲击弯曲强度应为光照前试样弯曲强度的50%以上。对于光照试验之前,由于不发生断裂不能测试冲击弯曲强度的材料,光照试验后,断裂的试棒不允许多于三根。
23.4.7.5.2 如果电气设备在安装时有防光(如日光和灯光)照措施,第23.4.7.5.1的试验可以不进行。但应在设备上标示X。
23.4.7.6 Ⅰ类电气设备的耐化学试剂试验
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应做以下试剂的耐化学性试验:
——油和润滑脂;
——矿用液压液。
有关试验应在四个外壳试品上进行,该外壳应密封以防止试验液进入空腔内部。
二个样品应放在温度(50±2)℃、ISO1817附录“浸油参考资料”规定的2号油中(24±2)h。
另二个样品放在温度(50±2)℃(设备使用环境温度为-20℃~ 60℃)、含水35%(按体积计)的聚合水溶液构成的液压液中持续(24±2)h。
试验后,将外壳样品从液体中取出擦干,在试验室环境中存放24h,然后样品均应符合本标准24.4.7.7机械试验要求。
如果一只或更多的样品均未通过机械试验,应按照本标准27.2(9)的规定在铭牌上加注符号“X”,表明其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并在证书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