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非金属外壳及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外壳非金属部件均应按
23.4.7的规定进行试验。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密封圈按附录
D3.3的规定试验。
7.
1 材料的规定
7.
1.
1 按
23.2制造厂提供的资料应规定外壳及外壳部件的材料和加工工艺过程。
7.
1.
2 对于塑料的规定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
――准确完整的参考资料、颜色、包含的充填物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也可给出标准号);
――表面处理(如抛光等);
――对应热稳定曲线
20000h点的温度指数
T1,在该点按照
GB-T11026.1、
IEC60216-2和
GB-T9341测定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
50%。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按照
ISO527-2标准用
1A或
1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
上述特性的数值应由制造厂提供并负责。
7.
2 热稳定性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见
5.2),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
最热点的温度(见
23.4.6.1)至少应比对应
20000h点的温度指数
T1低
20K。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还应具有耐热和耐寒性能(见
23.4.7.3和
23.4.7.4)。
7.
3 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的静电电荷
本要求仅适用于下列设备的塑料外壳、外壳的塑料部件和设备的其他暴露塑料部件:
――移动式电气设备;
――可能被摩擦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7.
3.
1 I类电气设备
塑料外壳表面面积大于
100cm2时,应设计为在正常使用维护和进行清洁的情况下能防止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
塑料外壳表面按照
23.4.7.8在温度为(
23±2)
℃、相对湿度为(
50±5)%的条件下测量时,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应超过
1GΩ;或者用选择外壳和外壳部件的尺寸、形状和布置,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方法,以防止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产生。
如果在设计上不能避免引燃危险时,则应有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须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
1 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
2 用于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或持续存在的场所的塑料外壳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7.
3.
2 Ⅱ类电气设备
塑料外壳应设计成为在正常使用、维护和进行清洁的情况下,能避免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该要求可通过下列措施之一来满足:
a) 合理选材,使其按
23.4.7.8要求在温度为(
23±2)
℃、相对湿度(
50±5)%条件下测量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
1GΩ。
b) 通过限定塑料外壳或外壳塑料部件的最大表面面积(见注
2):
――对于
ⅡA、
ⅡB类电气设备不得超过
100cm2,如果在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属框架围住,则最大面积允许增加至
400cm2。
――对于
ⅡC类电气设备包括透明件不得超过
20cm2,如果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静电电荷措施,最大面积允许增加至
100cm2。
c) 选择合理尺寸、形状和布置、或用其他安全措施使其不产生危险静电电荷。
如果不能通过外壳的设计来避免引燃危险时,则应设置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
1 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
2 用于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或持续存在的场所(
0区)的塑料外壳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7.
4 I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
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
此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该要求,见附录
E。
7.
5 螺孔
运行中为调节、检查或其他操作而要打开的盖子的坚固螺栓孔,只有螺纹形状适合于塑料材料时,才能在塑料外壳上攻螺孔。
8 含轻金属的外壳
8.
1 制造
Ⅰ类电气设备外壳的材料,按质量百分比,铝、钛和镁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
15%,并且钛
和镁总含量不允许大于
6%。
制造
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的材料,按质量百分比,含镁量不允许大于
6%。
8.
2 在运行中调整、检验或其他工作原因必须打开的盖板,在外壳上的紧固螺钉的螺纹孔,只有在螺纹形状适合于外壳所用的材料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外壳上攻螺孔。
8.
3 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有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
120MPa,且按
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2]
采用说明
2]删出
IEC60079-0中
“8.1的规定不适用于
Ⅰ类携带式测量仪表
”的条文。增加我国对
Ⅰ类手持式电钻、携带式仪器仪表、灯的外壳的规定。
9 紧固件
9.
1总则
对保证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
含轻金属的外壳用的紧固螺钉允许用轻金属或塑料制成,只有紧固材料适用于外壳材料即可。
9.
2 特殊紧固件
在防爆型式专用标准中要求用特殊紧固件时,则特殊紧固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螺距应符合
JB-T7192的要求,公差配合符合
GB-T9145的
6g/6H;
——螺栓或螺母应符合
GB-T5782、
GB-T5783、
GB-T6170或
GB-T70的要求,对于内六角螺栓应符合
GB-T77、
GB-T78、
GB-T79、
GB-T80的要求;
——电气设备的孔应符合
9.3的要求。
注:
Ⅰ类特殊
紧因件的头在使用中易于损坏而使防爆性能丧失,应有保护措施,如护圈或沉孔。
9.
3 电气设备的
特殊紧固件用孔
9.
3.
1 9.2中电气设备紧固孔的螺纹的深度应至少等于相应规格紧固件螺母的全部高度(见图
1)。
9.
3.
2螺纹公差应按照
GB-T9145的
6H级,且满足以下规定之一:
a) 螺栓头下面孔的允许间隙按照
ISO286-2不大于
H13的中等公差(见图
1和
GB-T5277);

h≥紧固螺栓的螺纹外直径
c≤ISO286-2的H13级允许最大间隙
图1 螺纹紧固的公差和间隙
b) 细杆螺栓头或螺帽下面的孔应攻丝,以保证螺栓不脱落。螺孔的尺寸应保证与被连接件的接触面积至少等于非细杆螺栓在光孔中的接触面积(见图2)。
φ:与螺纹对应的标准光孔直径
h≥紧固螺栓的螺纹外直径
x:细杆紧固螺栓接触尺寸
x≥全螺纹标准螺栓标准螺栓头的接触尺寸
图2 细杆紧固螺栓头下面的接触面
9.3.3 对于内六角螺栓,螺纹公差等级为GB-T9145中的6H级,但在紧固以后不得从螺孔中凸出。
10 联锁装置
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11 绝缘套管
绝缘套管在接线和拆线中可能承受扭矩时,应安装牢固,并保证所有部位不转动。相应的扭矩试验见23.4.5的表5绝缘套管的试验力矩。
12 粘接材料
12.1 制造厂根据本标准23.2提供的文件,应证明与安全性有关的粘接材料在运行条件下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适应电气设备的最高温度。材料的极限温度值超过电气设备的最高温度至少20K,热稳定性才是足够的。
注:如果粘接材料须承受不利运行条件,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解决措施。
12.2检验单位不必按12.1的文件检验其性能。
13 Ex元件
13.1 Ex元件应满足附录F的规定,且可以是:
a) 空外壳;
b) 与设备一起使用,并且符合1.2所列一个或多个防爆型式的元件或组件。
13.2 Ex元件可能按以下方式安装:
a) 完全装在一个设备外壳内(如增安型接线端子,电流表、加热器或显示器;隔爆型开关元件或恒湿器;本安型电源);
b) 完全装在设备壳体外(如增安型接地端子,本安型传感器);
c) 部分装在设备外壳内,部分在外(如隔爆型按扭开关、限位开关或指示灯、增安型电流表、本安型指示器)。
13.3 完全安装在外壳内的元件,仅对作为一个单独元件不能检验的部分,安装后进行检检验(如元件安装完后对表面温度、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检验)。
13.4 对于安装在外壳外或部分在外和部分在内的情况,元件与外壳的交接面应检验其是否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并按23.4.3进行机械试验。
14 连接件和接线空腔
14.1 电气设备应有连接件与外部电路相连,但电气设备在制造中有永久引入电缆者除外。所有带有永久引入电缆的设备应标志“X”,以表明应有适当措施连接电缆的自由端。电缆的自由端应做适当保护。
14.2 接线空腔和出线口应有足够尺寸以方便导线连接。
14.3 接线空腔应符合1.2所列的一种防爆型式。
14.4接线空腔的设计,应使导线按规定连接后,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标准的规定。
15 接地连接件
15.1 电气设备应在接线空腔内的电路连接件旁设置接地连接件。
15.2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设置辅助的外接地连接件,外接地连接件应与15.1所要求的连接件有电气连接。移动式电气设备可不设外接地连接件,但应使用具有接地芯线或等效接地芯线的电缆。
注:“电气连接”不一定有导线连接。
15.3 不必接地的电气设备(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或不必附加接地的电气设备(如金属外壳上安装金属导管系统),则可不设内接地和外接地连接件。
15.4 接地连接件应至少保证与一根导线可靠连接,导线截面积见表3。
表3 保护线最小截面积
另外,电气设备外接件应能至少与截面积为4mm2的接地线有效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