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4.
7.
7 机械试验
按照本标准
23.4.3的规定,外壳应做机械试验,对于塑料外壳应符合
23.4.7.2的要求。试验应按以下条件进行:
a) 冲击试验
冲击点应选在外露的外壳部件上,如果非金属外壳由另外
一外壳保护,仅对保护外壳做冲击试验。
试验应按
23.4.7.1的规定分别在最高和最低试验环境温度下进行。
b) 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按
23.4.7.1规定的温度做跌落试验。
23.
4.
7.
8 塑料外壳部件的表面电阻试验
表面电阻试验如零件尺寸允许则在零件上进行,或在图
4所示的矩形试件上进行。在试件表面上用导电漆画两条平行的电极,导电漆溶剂对绝缘电阻不应有明显影响。
试件应具有一个完整的表面,并用蒸馏水擦净,然后用异丙基乙醇(或其他任何能与水混合且不影响试样材料性能的溶剂)清洗,再用蒸馏水清洗并干燥,
不得用手触摸,置于
7.3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下
24h,试验应在该环境条件下进行。
在两极间施加(
500±10)
V的直流电压,历时
1min。
试验时的电压应足够稳定,使电压波动所产生的充电电流与流过试件的电流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使用电池组或蓄电池。
绝缘电阻等于施加在电极间的直流电压与施加电压
1min时流过两极间的电流之比。
尺寸单位:mm
图4 涂导电漆电极的试样
23.4.8 爆炸性混合物中的试验
各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都规定了是否在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以及使用的爆炸性混合物。
注:工业用气体和蒸气的纯度一般符合试验的要求,但是如果纯度低于95%则不应当使用。试验室温度、大气压力和爆炸性混合物湿度变化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24 例行检查和试验
制造厂必须进行例行检查和试验,以确保所生产的电气设备与交给检验单位的样机和资料相符。制造厂还应进行1.2有关标准规定的例行检查和试验。
25 制造厂责任
按本标准第27章的电气设备标志,制造厂应履行自身的责任:
——电气设备在安全方面应有良好的安全性;
——产品通过第24章规定的全部例行试验,并且与提交检验单位的样品和技术文件相符。
26 电气设备改造和修理后的检查试验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修改,如果涉及到设备的防爆类型和温度时,应把修改好的设备重新提交给检验单位检验。
注:电气设备的修理涉及到防爆类型时,修理过的部分应重新做一次例行试验,这试验不必由制造厂进行。
27 标志
注:为了安全,下列标记应仅使用在符合1.2所述的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规定的电气设备上,这是很重要的。
27.1 电气设备应在主体部分的明显地方设置标志。
标志必须考虑到在可能存在的化学腐蚀下,仍然清晰和耐久。
注
1 标志Ex、防爆型式、类别、温度组别可用凸纹或凹纹标在外壳的明显处。
2 标志牌的材质应采用耐化学腐蚀的材料,如青铜、黄铜或不锈钢。
27.2 标志牌(铭牌)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制造厂所规定的产品名称及型号。
3) 符号Ex,它表明这些电气设备符合1.2所述的某一种或几种防爆型式的规定。
4) 所应用的各种防爆型式的符号:
充油型 o
正压型 p
充砂型 q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a类 ia
本质安全型b类 ib
浇封型 m
注:对无火花型“n”见第1章注1。不符合本标准和1.2专用标准的电气设备,如经检验单位认可,可在产品上标示符号“s”做为特殊型。
5) 电气设备的类型符号:
Ⅰ(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或ⅡA、ⅡB、ⅡC(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6) Ⅱ类设备的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或者两者并有。当这两个符号都用时,温度组别放在后面,并用括号括上。
例如:T1或350℃,或者350℃(T1)。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450℃的Ⅱ类电气设备,应标出温度数值。
例如:600℃
用于特殊气体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在符号5.2规定时,标记上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
7) 产品编号,但下列情况除外:
――接线用的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板、插接装置、绝缘套管);
――表面积很小的电气设备。
8) 检验单位标志。
9) 如果检验单位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时,则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检验单位可以认可警告标志来代替所要求的“×”标记。
注:制造厂应确保将安全使用特殊要求及有关文件交给用户。
10) 在1.2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中规定的补充项目。
11) 电气设备一般标准通常所规定的项目。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验。
12) 其他。
27.3 一个电气设备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则每个相应部位都应具有相应防爆型式的标志。
如果一个电气设备上使用着一种以上的防爆型式时,则首先标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型式的标志。
27.4 27.2中3)~6)的标志应按前述顺序排列。
27.5 第13章规定的Ex元件应在明显处标志,且其标志应清晰耐久,标出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制造厂所规定的名称、型号;
3) 符号Ex;
4) 防爆型式符号;
5) Ex元件组别符号;
6) 检验单位名称或标记;
7) 防爆合格证与后加符号“U”;
8) 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9) Ex元件一般标准规定的标志。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查。
27.6对于小型电气设备及Ex元件,由于体积有限,检验单位可以允许减少部分标记内容,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Ex符号和防爆型式;
3) 检验单位名称或符号;
4) 防爆合格证编号;
5) 对于电气设备标符号×,对于Ex元件标符号U。
27.7 防爆标志示例
27.7.1 Ⅰ类隔爆型:ExdⅠ。
27.7.2 ⅡB类隔爆型T3组:ExdⅡBT3。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ExiaⅡAT5。27.7.3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epⅡ T4。
27.7.4 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温度组别。例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 Ⅱ(NH3或ExdⅡ氨。
27.7.5 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ⅡT4;ExeⅡ(125℃)或ExeⅡ125℃(T4)。
27.7.6 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27.7.7 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关联设备T5组:Ex(ib)ⅡCT5。
27.7.8 Ⅰ类特殊型:Exs Ⅰ。
27.7.9 对使用于煤矿中除甲烷外,还有其他爆炸性气体,如ⅡB类T3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ExdⅠ/ⅡBT3。
27.7.10 对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B类T4组的隔爆型:ExdⅠ/ⅡBT4。
27.7.11 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如××××-×。
27.7.12 各项标志须清晰、易见并耐久。
27.7.13 防爆合格证编号方法如下: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检验程序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此附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按照GB3836.1(第1版)的有关规定提出。
A1 各单位按本标准及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A2 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
A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按23.2规定检验单位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资料。
A4 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样机;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d) 有关试验报告:
以上试验报告和记录各一份。
e) 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
A5 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A6 取得“防爆合格证”后的产品,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部门重新检验,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部门备案。
A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取得“工业试验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由原检验部门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验报告、本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A8 对于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类的电气设备,须分别按Ⅰ类和Ⅱ类要求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A9 检验部门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原发的“防爆合格证”。
注:检验部门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内至少应对获证产品进行一次复查,包括对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核查。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气体和蒸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和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该附录为附录A。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而言,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为基础,在一个间隙长度为25mm的试验容器内完成的,测定MESG的标准方法是用IEC79-1A文件规定的试验容器;关于只有一个容积为8升的球形容器内,在间隙附近点火进行测定的方法,只有当有新规定的才予以修改。
极限值为:
A级 MESG大于0.9mm;
B级 MESG0.5mm~0.9mm;
C级 MIESG小于0.5mm。
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它们的最小点燃电流(MIC)与实验室用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为基础确定的。测定MIC比值的标准方法,必须是采用IEC79-3规定的“本质安全电路的火花试验装置”,要用其他仪器测定,只有当有新的规定时才予以变更。
极限值为:
A级 MIC比值大于0.8;
B级 MIC比值0.45~0.8;
C级 MIC比值小于0.45。
大多数气体和蒸气,在两种测定中只进行一种即可列入合适的级别,下列情况下只需进行一种测定就可以。
A级 MESG大于0.9mm或MIC比值大于0.9;
B级 MESG在0.55~0.9mm之间或MIC比值在0.5~0.8之间;
C级 MESG小于0.5mm或MIC比值小于0.45。
在下列情况下既要测定MESG,也要测定MIC比值。
1) 在只测定MIC比值时,其值在0.8~0.9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ESG。
2) 当只测定MIC比值时,其值在0.45~0.5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ESG。
3) 当测定MESG时,其值在0.5mm~0..55mm之间。要做出分级,就有必要再测定MIC比值。
同一系列的物质中某一气体或蒸气,可以从这系列分子量较小的另一物质的测定结果中,初步推算出这种气体或蒸气属于那一级。
下面表格中的气体和蒸气就是根据这个基本规则编制的。
各种气体或蒸气附带的字母意义如下:
a) MESG值分级;
b) MIC比值分级;
c) 既测定MESG,也测定MIC比值;
d) 化学结构相似性分级(初步分级)。
注
1 按体积计,含15%及以下氢气的所有甲烷混合物都应列入“工业用甲烷”。
2 为了使一氧化碳和空气混合物在标准环境温度下达到饱和,一氧化碳可以含有足够的湿度。
未列入表中的气体可按照MIC和MESG分类,但须注意其特殊性能(例如按照MIC和MESG列入ⅡC类,但它的爆炸压力超过氢气和甲烷,应列在ⅡC之外)。
3 表中列出了温度组别的参考资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