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 试验用爆炸性混合物
explosive test mixture
用于防爆电气设备试验的特定爆炸性混合物。
3.
5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n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按照
IEC60079-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能够引燃爆炸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热表面最低温度。
3.
6 工作温度
service temperature
设备在额定运行时所达到的温度。
3.
7 最高工作温度
maximum service temperature
工作温度的最高值。
注:每个设备的不同部件最高工作温度可能不同。
3.
8 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注
1 制造厂应给出其产品标准并在其设计中考虑以下条件:
——防爆型式有关标准规定的故障条件;
——其他标准规定的运行条件,包括制造厂认可的过载状态;
——制造厂规定的其他运行条件。
2 此处所述高表面温度可能是外表面温度也可能是内表面温度,这取决于防爆型式。
3.
9 外壳
enclosure
为实现电气设备防爆型式或防护等级(
IP)的所有壁、门、盖、电缆引入装置、杆、转轴、
心轴等构成的整体。
3.
10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为防止电气设备引起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引燃而采取的特定措施。
3.
11 外壳防护等级(
IP)
degree of protection of enclosure(IP)
代码前面加符号
IP,用以表明电气设备外壳
——防止人员触及外壳内部带电部件和活动部件(光滑的转轴及
类似件除外);
——防止固体外物进入设备内部;
——防止液体浸入电气设备内部。
注:提供防护等级
IP的外壳不必等同
1.2所列防爆型式的设备外壳。
3.
12 额定值
rated value
由制造厂给定的用以规定设备、装置或元件工作条件的一组数值。
3.
13 额定
rating
额定值和运行条件的集合。
3.
14 电缆引入装置
cable entey
允许将一根或多根电缆或光缆引入电气设备内部并能保证其防爆型式的装置。
3.
15 Ex电缆入半装置
Ex cable entey
作为一种设备单独试验并取证,和设备外壳一起安装而不需再发证书的电缆引入装置。
3.
16 导管引入装置
conduit entey
将导管引入电气设备内而仍保持其防爆型式的一种装置。
3.
17 压紧元件
compression element
电缆引入装置的一个用于对密封圈施加压力以保证其有效功能的元件。
3.
18 夹紧装置
clamping device
引入装置中用于防止电缆被拉伸或扭转而影响到连接件的元件。
3.
19 密封圈
sealing ring
在电缆、导管引入装置中,为了确保引入装置与电缆或导管之间的密封性所采用的环状物。
3.
20 接线空腔
terminal compartment
与主体外壳分离或者属于主体外壳一部分,与主体外壳连通或不连通的包含连接件的空腔。
3.
21 连接件
connection facilities
用于与外电路导线进行电气连接的端子、螺钉或其他零件。
3.
22 绝缘套管
bushing
用于将一根或多根导体穿过外壳壁的绝缘装置。
3.
23 Ex元件
Ex component
不能单独使用并具有符号
“U”,当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需要附加认证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部件或组件(
Ex电缆引入装置除外)。
3.
24 符号
“X”“X” 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条件的符号。
3.
25 符号
“U”“U” 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该产品为
Ex元件的符号。
注:符号
“X”和
“U”不能同时使用。
3.
26 证书
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号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以针对
Ex设备或
Ex元件。
注:证书可以由制造厂、用户或第三方如
IECEx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机构或授权的个人颁发。
4 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4.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
Ⅰ类和
Ⅱ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
ExdⅠ/ⅡBT3或
ExdⅠ/Ⅱ(
NH3))。
4.
2 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4.
2.
1 Ⅱ类隔爆型
“d”和本质安全型
“i”电气设备又分为
ⅡA、
ⅡB和
ⅡC类。
注
1 这种分类对于隔爆型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
MIC)划分(见附录
B);
2 标志
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
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
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
ⅡA及
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4.
2.
2 所有防爆型式的
Ⅱ类电气设备分为
T1~T6组,并按
5.1.2标出与最高表面温度有关的标志。
4.
3 电气设备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气体进行检验,在该情况下,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5 温度
5.
1 最高表面温度
5.
1.
1 对于
Ⅰ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
23.2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措施(例如密封防尘或通风)可以防止堆积煤尘时。电气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
“X”。
注:用户选用
Ⅰ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
150℃的设备表面上可能堆积煤尘时,则应考虑煤尘的影响及其着火温度。
5.
1.
2 Ⅱ类电气设备应按照
27.2中
6)的规定作温度标志,在优先按表
1标出温度分组,或
标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
表
1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5.2 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20℃~ 40℃下使用,在此时不需附加标志。
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按27.2中9)规定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见表2)。
表2 使用环境温度和附加标记

5.3 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某些结构元件,其总表面积不大于10cm2时,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对于Ⅱ类或Ⅰ类电气设备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元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a) T1、T2、T3组电气设备为50℃;
b) T4、T5、T6组和Ⅰ类电气设备为25℃。
这个安全裕度应依据类似结构元件的经验,或通过电气设备在相应的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
注:试验时,安全裕度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办法来达到。
本安电路中的小元件最高表面温度的特殊裕度按GB3836.4的规定。
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6.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本标准的修正。
注:如果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的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则用户应说明这些要求,并且由用户和制造厂之间商定相应的措施。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对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无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的“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
6.2 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
6.2.1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当充电电压在200V及以上时:
ⅠA、ⅡA电气设备:0.2mJ
ⅡB电气设备:0.06mJ
ⅡC电气设备:0.02mJ
——当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值可为上述能量值的2倍。
6.2.2 内装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热元件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6.2.3 应设警告牌标明6.2.1、6.2.2规定的时间间隔(如:“放电后X分钟方可打开”,X为所需延迟时间),或设“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的警告牌。